严重疾病与医疗税务减免资格
严重疾病与医疗税务减免资格
在马来西亚报税时,您可就自己、配偶或子女所承担的医疗费用申请高达 RM10,000 的税务减免——但前提是相关病症须符合《1967年所得税法令》(ITA 1967)第46(1)(g)条款下"严重疾病"的定义。了解哪些疾病符合资格,对确保您的申报有效且有据可查至关重要。
什么是严重疾病?
根据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LHDN)的指南,符合第46(1)(g)条款医疗费用税务减免的严重疾病,一般指急性或慢性、无法完全治愈、需要长期医疗治疗,且可能依赖具有显著副作用药物的病症。该疾病还须具备以下至少一项特征:危及生命、持续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或需要紧急住院治疗。
符合资格的严重疾病完整列表
根据ITA 1967第46(2)条款附录A,以下病症符合资格:
癌症 — 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及霍奇金病,须经组织学确认。良性肿瘤及所有皮肤癌(恶性黑色素瘤除外)不在此列。
心脏病发作 — 包括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血管成形术,以及主动脉手术。
肺动脉高压
慢性肾病 — 两个肾脏均已衰竭,须进行肾脏透析或移植。
慢性肝病 — 表现为黄疸、腹水及/或肝性脑病。
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 导致肝功能衰竭,经肝功能检测确认。
意外头部受伤 — 造成严重神经系统损伤或永久性残疾,须由神经科医生或神经外科医生确认。
脑肿瘤或脑血管缺陷 — 须由专科医生确认。
火灾烧伤 — 三度烧伤面积达体表40%以上,导致首次住院时死亡或需要重建手术。
主要器官移植 — 涉及肾脏、肝脏、心脏、肺脏、胰腺或骨髓。
帕金森病
艾滋病毒(HIV)及艾滋病(AIDS)
肢体截肢 — 因疾病或意外须截去手、臂、腿或髋关节。轻微截肢(如手指或脚趾)不符合资格。
慢性皮肤病 — 特指牛皮癣、天疱疮及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精神疾病 — 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及重度抑郁症。
内分泌疾病 — 伴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风湿病学相关病症 — 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硬皮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强直性脊柱炎及慢性痛风石性痛风。
重型地中海贫血
主要器官移植(另行列出,涵盖更广泛的移植情形)
如何提出有效申报?
如需申报第46(1)(g)条款下的医疗费用税务减免,您须保留收据及由注册医疗从业者(须在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注册)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已就符合资格的严重疾病进行治疗。请注意,LHDN仅接受最终诊断——初步诊断或症状清单均不被接受。您的姓名及所得税参考编号须填写在收据背面,相关文件须妥善保存以备审计之用。
不在列表内的疾病是否可申报?
在某些情况下,列表以外的病症仍可获得考虑,前提是须由注册医疗专科医生推荐,且患者须有永久性残疾或已承担重大医疗支出。您需向负责处理您税务档案的LHDN分行提出申请,由其按个案逐一审核。
了解哪些严重疾病符合第46(1)(g)条款医疗费用税务减免资格,对您的税务状况可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应对自身或家人长期或重大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时。如有疑问,请咨询注册税务代理人或联系您最近的LHDN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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