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销售与服务税(SST)发票外币汇率新规定
自2026年3月31日起,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JKDM)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方针,规范企业在以外币开票时所采用的汇率来源——同时附带一致性要求,可能对企业税务申报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裁定的核心内容
当马来西亚企业以外币(如美元或新加坡元)开具服务税或销售税发票时,历来都需同时注明令吉换算金额。然而,此前并不明确的是:应采用哪一种汇率,以及企业是否可以在不同年度之间自由切换汇率来源。
一般裁定第01/2026号填补了这一空白。该裁定依据《2018年服务税法令》第41条及《2018年销售税法令》第42条赋予关税局长的权力发布,明确列出经批准的外币卖出汇率来源,并规定企业在选定汇率来源后须遵守最短一致性期限。
简而言之:如发票以外币计价,必须使用来自经批准来源的卖出汇率将金额换算为令吉——并且须在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始终如一地沿用同一来源。 |
经批准的汇率来源
该裁定认可四类可接受的汇率来源。企业须选择其中一类并保持一致性使用。
中央银行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 国内合规用途最具权威性的首选来源 | 商业银行 任何在BNM注册的银行 持牌商业银行或其他在国家银行注册的银行所公布的汇率 | 数据供应商 Bloomberg / Reuters / Oanda 国际通讯社发布的外汇汇率数据,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 外国中央银行 欧洲央行 / 纽约联储 欧洲中央银行或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 |
重要提示 如需使用上述清单以外的汇率来源,须事先向JKDM总部的服务税政策组或销售税政策组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切勿先使用未经批准的来源,再事后补申请批准——此举将使企业面临合规风险。 |
一致性要求——实际影响
该裁定在操作层面最具影响力的部分,当属第3.3段:所选汇率来源须在业务报告与会计账务中一致使用,期限至少为会计期末结算日起算的一整年。
「不得第一季度用国家银行汇率,第二季度改用彭博,再因汇率较优而中途切换回去。」
这对财务团队有直接影响。汇率来源应记录在内部政策中,嵌入发票模板与会计系统,并仅在年度期末时进行检讨——而非逐笔交易各自选用。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以美元、新加坡元或其他外币开票?每张此类发票须同时列明外币金额及令吉换算金额,采用供应或销售时点的经批准来源卖出汇率。
现在就应记录您的汇率来源。财务与税务团队应在标准作业程序(SOP)或税务政策文件中正式确认所选汇率来源。若尚未完成,新会计期间的开始是建立规范的最佳时机。
系统层面的配置至关重要。会计软件(如SQL、AutoCount、Xero)应配置为自动从指定来源获取汇率。临时或手动输入汇率存在审计风险。
进口交易适用不同规则。进口货物至马来西亚时,用于计算关税、消费税及销售税的外币汇率,由关税局长在进口时点确定——企业不得自行选用汇率用于此目的。
进口应税服务使用服务发生时点在马来西亚适用的卖出汇率——与一般原则一致,但对于接受跨境服务的企业而言值得单独注意。
关于裁定范围与效力
本裁定以一般裁定(ketetapan umum)形式发布,依据相关法令具有约束性解释效力。然而,JKDM指出,本裁定仅为一般性指引,不能替代针对个别情况的专业法律意见。若《2018年服务税法令》或《2018年销售税法令》此后有任何修订,相关法律条款优先于本裁定所载内容。
本裁定亦可随时通过新公告或正式撤销通知予以修订或撤回——因此从业者应持续关注JKDM的官方通讯,及时掌握最新动态。
总结:若贵公司在马来西亚SST框架下以外币向客户开具发票,本裁定要求企业采取深思熟虑、有据可查、前后一致的汇率选取方式。现在正是理清合规做法的最佳时机——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开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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