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自开电子发票:您很可能一直用错了

Writer: Aaron Tey
Aaron Tey
1 day ago
3 min read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推行过程中,最普遍的误解之一,就是买方认为只要供应商没有开出电子发票,就必须自行为对方开立自开电子发票。这个想法不仅错误,更可能让您的企业面临合规风险。

揭开"自开电子发票:您很可能一直用错了"的误区

当供应商未开出电子发票时,许多买方的第一反应是:既然对方不做,我来替他做。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在电子发票合规层面,这个逻辑完全行不通——而本文正是要帮助您避免这类错误。

重要提示:自开电子发票并非供应商未开票时的万能替代方案。它是由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LHDN)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情况的专项机制。

自开电子发票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

自开电子发票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

自开电子发票仅在以下九种特定情况下方可开立。若您的交易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无论供应商有没有开出电子发票,您都不得自行开立自开电子发票。

  1. 向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等支付款项

  2. 向外国供应商购买货物或服务

  3. 利润分配(如股息派发)

  4. 电子商务(e-Commerce)交易

  5. 博彩及游戏赢家的奖金派发

  6. 与非经营性个人之间的交易

  7. 利息支付

  8. 保险业务的索赔、赔偿或利益给付

  9. 资本削减、股份/资本赎回、股份回购、资本返还或清算所得


那么,买方应该怎么做?

若供应商未开出电子发票,且交易不属于上述九种情况之一,买方应按以下步骤处理。关键第一步,是判断供应商是否已实施电子发票系统。


第一步 — 确认供应商的电子发票状态

向供应商发送《供应商电子发票状态确认表》,正式了解对方是否已实施电子发票。此表格模板可在《Checked – 掌握马来西亚电子发票(e-Invoicing)实务指南》中取得。


第二步甲 — 若供应商尚未实施电子发票

买方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在过渡期内,供应商提供的普通发票或收据已足以作为税务用途的凭证。


第二步乙 — 若供应商已实施电子发票

买方应正式向供应商索取电子发票,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请求,以留下书面记录。


第三步 — 若供应商仍未提供电子发票

买方应保留索取记录(如电子邮件往来记录)作为凭证,并继续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普通发票或收据作为税务用途凭证。此记录即证明买方已尽应尽之责。


责任归属一目了然

清楚了解各方的责任,是保持合规、避免不必要行政负担的根本所在。


供应商的责任

开立电子发票的义务在于供应商。买方不需要——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被允许——仅因供应商未履行义务而自行开立自开电子发票。


买方的责任

买方的义务在于向已实施电子发票的供应商主动索取电子发票,并保留索取记录。这份记录至关重要——即使供应商未能配合,它也证明了买方已尽到应有的合规责任。

总结:不要因为供应商没有开出电子发票,就自行开立自开电子发票。请先确认交易是否属于九种许可情况之一。若不属于,请通过正当渠道索取电子发票、保留记录,并在此期间使用供应商的普通发票或收据。开立电子发票的责任在供应商——不在您。

Recent Posts

See All
E-Invoicing for Malaysian Construction

With the 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 (LHDN) rolling out specific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navigating the new e-Invoice landscape can feel as complex as a major infrastructure proje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