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宽限期延长至2027年底,但实施期限不变
2026年4月20日,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LHDN)发布了修订版电子发票具体指南,正式宣布电子发票宽限期延长至2027年底。此次延长仅适用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其宽限期将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为止。
尽管这对许多企业而言是一个好消息,但纳税人必须清楚了解此次延长的具体范围,以免对自身的持续合规义务产生误解。
延长的是宽限期,而非实施期限
这是纳税人最需要掌握的关键区别:电子发票宽限期已延长至2027年底,但实施期限维持不变。
凡强制实施日期为2026年1月1日的纳税人,仍须从该日期起实施电子发票。此次延长并非给予额外一年推迟实施的机会,而是在过渡期内提供更大的操作灵活性。
简而言之:您必须实施电子发票,但LHDN在此期间给予您更大的合规弹性。
宽限期内(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采取哪些做法?
在延长的电子发票宽限期内,LHDN允许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
1. 开具合并电子发票
纳税人须针对所有业务活动与交易开具合并电子发票,而无需为每一笔交易单独开具个别电子发票。这大幅减轻了仍在逐步完善电子发票流程的企业的行政负担。
2. 开具合并自开电子发票
对于需要自开发票的情形(例如向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或其他规定类别支付款项),纳税人同样须开具合并自开电子发票,而非为每笔交易单独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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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选择不开具个别电子发票
纳税人可选择不开具个别电子发票或个别自开电子发票——即使买家或供应商(自开情形下)明确提出要求,亦无需提供。在宽限期内,合并电子发票即视为符合合规要求。
宽限期内不采取检控行动
LHDN已确认,在电子发票宽限期延长至2027年底期间,不会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120条对电子发票不合规情况采取任何检控行动——前提是纳税人须遵守上述要求。
第120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相关义务的罚则,因此此项保证为仍在应对电子发票全面实施挑战的企业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此保护是有条件的——若纳税人未能开具所要求的合并电子发票或合并自开电子发票,即使在宽限期内,仍可能面临执法行动。
重点摘要
项目 | 详情 |
修订指南日期 | 2026年4月20日 |
宽限期延长至 | 2027年12月31日 |
实施期限仍维持 | 2026年1月1日 |
允许:合并电子发票 | 是 — 必须遵守 |
允许:合并自开电子发票 | 是 — 必须遵守 |
可选:个别电子发票 | 纳税人自行决定(即使买家要求也无需提供) |
《所得税法》第120条检控行动 | 宽限期内暂停执行(附条件) |
现在该怎么做?
若您已实施电子发票,请继续执行——但可放心,目前无需为每笔交易开具个别电子发票。请专注于确保合并电子发票及合并自开电子发票流程正确到位,以符合宽限期框架的要求。
若您的企业仍在推进实施工作,请勿将此次延长视为放慢脚步的理由。善用这段额外时间,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培训团队,并确保会计系统配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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