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双重课税:解读双边抵免与单边抵免的最新规则
《第3/2026号公共裁定:双边抵免与单边抵免(Public Ruling No. 3/2026: Bilateral Credit and Unilateral Credit)》由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IRBM/LHDN)于2026年5月22日发布,取代此前的第11/2021号公共裁定。这份更新后的裁定重新阐述并刷新了相关框架——当马来西亚居民就同一笔收入在马来西亚境内及境外同时被课税时,可据此申请双重课税减免。对于拥有跨境收入的纳税人以及为其提供咨询的专业人士而言,本裁定及时提醒:减免确实存在,但仅在明确界定的限额与时限之内方可适用。
为何双重课税减免如此重要
双重课税是指两个国家就同一人取得的同一笔收入分别征收所得税。为减轻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的负担,马来西亚与许多司法管辖区一样,依托《1967年所得税法令》(ITA)下两套互补机制:第132条下的双边抵免,适用于马来西亚与对方国家已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的情形;以及第133条下的单边抵免,适用于不存在此类协定的情形。本裁定涉及ITA的第7、8、131、132、132A及133条,以及附表6与附表7。
双边抵免:协定适用下的减免
在DTA生效且同一收入于两国均被课税的情况下,减免以双边抵免的方式给予。裁定对适用规则作了清晰规定:
申请资格。申请人须为相关课税年度基准年内的马来西亚税务居民。
抵免上限。某一课税年度的双边抵免不得超过该笔境外收入应缴的马来西亚税款;抵免总额亦不得超过该年度应课税收入应缴的马来西亚税款总额(于扣除任何抵免之前计算)。
仅限一次。就所承担的境外税款,抵免只给予一次,不得在其他课税年度重复申请。
申请时限。申请须于相关课税年度结束后两年内以书面方式向税收局总监提出。正如示例1所示,即便仅逾期数周,申请权利亦告丧失。
不可结转。未用尽的双边抵免不得结转至往后年度。
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涉及调整。若因马来西亚或境外税款其后被调整,导致已给予的抵免出现过多或不足,则通常适用的五年补税时限不予适用。取而代之的是,相关的减免申请或上诉通知可在相关评税、调整或裁定作出后两年内提出(附表7第10段)。若纳税人对总监的决定不服,可在获悉决定后六个月内请求将事项转交所得税特别专员审理(附表7第9段;第131(5)款)。
裁定亦重甯2007年起对双边抵免下“境外收入”定义的扩展:自2007课税年度起,源自马来西亚但仍承担了境外税款的收入也可获减免。示例4以一家马来西亚咨询公司为例加以说明——其源自马来西亚的服务费被印度征收了预扣税,而此项减免在修订前是无法享有的。
抵免额的计算
抵免额取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实际被征收的境外税款,或按法定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
(境外收入【法定收入】 ÷ 总收入)× 抵免前应缴的马来西亚税款
实例使计算机制更为直观。在示例5中,Mega Sdn Bhd按公式计算所得的RM15,496高于印度预扣税RM7,500,故抵免额以RM7,500为限。在示例6中,BBB Insurance Bhd就其利息收入按公式计得RM240,000,而英国税款为RM100,000,抵免额同样以较低者RM100,000为限。由此可见,“以较低者为准”的规则在实务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单边抵免:无协定情形下的减免
当马来西亚与来源国之间不存在DTA时,则适用第133条下的单边抵免。其规则大体上与双边抵免一致,但有两项重要区别。其一,单边抵免仅适用于源自马来西亚境外的收入——源自马来西亚但在境外被课税的收入不符合资格。其二,抵免额限于境外税款的二分之一与该笔收入应缴的马来西亚税款两者中的较低者。裁定亦依据附表7第15段确认:就于马来西亚境外行使的雇佣而在两地均被课税的雇员,无论其是否为马来西亚税务居民,均可申请单边抵免。在示例7中,一名被外派至白俄罗斯的工程师获得单边抵免RM5,293(2022课税年度)及RM5,250(2023课税年度),两者均为公式计算金额,而非较高的“境外税款二分之一”金额。
境外来源收入:不断变化的格局
裁定将上述抵免置于马来西亚境外来源收入(FSI)课税制度不断演变的背景之中。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汇入马来西亚的境外来源收入一般获豁免,惟从事银行、保险及海运或空运业务的居民除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汇入马来西亚的境外来源收入开始须课税(财政部长所给予的豁免除外)——这使双重课税减免的适用范围大为扩展。自2024年1月1日起,资本利得税的引入将同样的逻辑延伸至汇入马来西亚的境外资本资产处置利得;若该等利得已承担境外税款,亦可申请双边或单边抵免。
申索的佐证文件
为支持抵免申请,纳税人须能证明所承担的境外税款。裁定接受以下任一文件:境外税务机关发出的评税通知书或缴税收据,或该机关出具的、列明通常记载于上述文件之详情的声明。在实务中,及时妥善保存此类文件至关重要——正如示例1所示,文件缺失足以使一项原本成立的申请落空。
实务要点
第3/2026号公共裁定并未重新构建减免框架,但其整合与更新在2022年后的FSI环境下具有切实的实务意义。对顾问与纳税人而言,有三点尤须重视:严格的两年申请时限几乎不容拖延;“以较低者为准”的上限——尤其是单边抵免下二分之一的封顶——往往决定实际可获得的减免额;而完备的境外税款文件则是任何成功申请的基础。随着更多境外收入被纳入马来西亚税网,以严谨态度申索这些抵免的价值更胜以往。
免责声明:本文为第3/2026号公共裁定的一般性概述,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意见。读者应参阅完整裁定文本,并就个别情况咨询合资格的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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