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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DN 更新电子发票常见问答(FAQ):「关联公司」测试与延长的过渡宽限期

Writer: Aaron Tey
Aaron Tey
Oct 10
6 min read

2026 年 5 月 5 日,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IRBM / LHDN)发布了更新版的电子发票常见问答(FAQ)。本咨询通告 —— 「LHDN 更新电子发票常见问答(FAQ):『关联公司』测试与延长的过渡宽限期」 —— 说明对马来西亚中小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影响最大的两项变更,并提出贵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 背景

马来西亚的电子发票制度由内陆税收局(IRBM / LHDN)管理,并依据企业的年营业额或收入分阶段实施:

年营业额 / 收入

强制实施日期

超过 1 亿令吉

2024 年 8 月 1 日

超过 2,500 万令吉至 1 亿令吉

2025 年 1 月 1 日

超过 500 万令吉至 2,500 万令吉

2025 年 7 月 1 日

最高 500 万令吉

2026 年 1 月 1 日

低于 100 万令吉(适用情况下的宽限实施日期)

2026 年 7 月 1 日

 

中小微企业(MSME)豁免。该制度的一项关键特点是,政府已豁免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100 万令吉的纳税人发出电子发票(包括自开电子发票 self-billed e-Invoice)的义务。然而,该豁免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营业额低于 100 万令吉的企业——若纳税人与较大的企业集团存在关联,豁免将被取消。

LHDN 会不时更新其电子发票常见问答,以厘清规则在实务上的适用方式。2026 年 5 月 5 日的更新引入了两项对中小企业及企业集团具有重要意义的变更。


2. 更新内容

更新一 —— 新增问题(Q94)厘清「关联公司」测试

营业额低于 100 万令吉的企业,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不适用豁免:

  • 拥有年营业额或收入至少达 100 万令吉的非个人(公司)股东;或

  • 是年营业额或收入至少达 100 万令吉的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

  • 拥有年营业额或收入至少达 100 万令吉的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

新的 Q94 通过四种情境,说明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视为「关联」:

(a)共同的公司股东 → 公司「属于」关联。 当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家公司时,二者即为电子发票用途下的关联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至少 20% 的已发行股本即被视为拥有控制权。即使持股低于 20%,若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另一家公司的运营,亦构成控制。其后果是:若集团中一家公司的营业额超过 100 万令吉,集团中的其他公司即使个别营业额仍低于 100 万令吉,也会失去豁免资格。

(b)共同的个人股东 → 公司「不属于」关联。 若两家公司由同一名个人拥有,则就电子发票用途而言二者并非关联公司。即使一人拥有两家公司各 100% 的股权,每家公司仍按其各自的营业额评估,因为股东是个人而非公司实体。

(c)不持股的共同董事 → 公司「不属于」关联。 仅有共同董事并不会使两家公司成为关联公司。该测试着眼于股东层面的持股与控制权,而非董事会/董事职务层面。

(d)既是共同个人股东又是共同董事 → 公司「不属于」关联。 结果与情境(b)相同:由于股东为个人,无论是否担任共同董事,各公司均独立评估。

要点: 100 万令吉的豁免实际上是在企业集团内「共享」的——共同的公司持股或控制权会将集团内所有公司一并纳入。但若企业之间唯一的联系是个人所有者或共同董事,则每家企业均按其自身情况评估。

(「关联公司」采用 1986 年投资促进法令(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第 2 条所赋予的含义。)


更新二 —— 延长最高 500 万令吉纳税人的过渡宽限期(Q104)

LHDN 已确认,年营业额或收入最高达 500 万令吉的纳税人,其过渡宽限期将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且同时适用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及 2026 年 7 月 1 日两个实施日期。

目标纳税人

过渡宽限期

超过 1 亿令吉

2024 年 8 月 1 日 – 2025 年 1 月 31 日

超过 2,500 万令吉至 1 亿令吉

2025 年 1 月 1 日 – 2025 年 6 月 30 日

超过 500 万令吉至 2,500 万令吉

2025 年 7 月 1 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 500 万令吉(2026 年 1 月 1 日及 2026 年 7 月 1 日实施日期)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在宽限期内,尚未准备好开具个别电子发票的合格纳税人,可改为按月开具合并电子发票/合并自开电子发票,无需与买方/供应商分享该合并文件,并可在相关栏位填写任何适当的说明。系统已准备就绪的纳税人,仍可选择改为开具个别电子发票。


3. 这些更新对马来西亚企业的影响

集团公司不能再假定可享有营业额低于 100 万令吉的豁免。 若贵公司是企业集团的一部分——拥有公司股东、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合资企业——而其中任何一家关联实体的年营业额或收入达到 100 万令吉,则即使贵公司个别营业额低于门槛,仍须实施电子发票。20%「推定控制」规则,以及低于 20% 的「实际控制」延伸规定,意味着关联关系的产生可能比企业预期的更为容易。

个人持有及家族企业一般可获宽免。 由个人直接持有(而非通过控股公司)的企业,以及仅共享一名共同董事的企业,均独立评估。一人以个人身份拥有多家公司——或在多家公司担任董事——并不会自动将这些公司全部纳入该制度。

独资经营者仍需合并计算。 除 Q94 外,对于独资经营者,所有以同一名个人注册的业务须合并计算,以评估是否达到 100 万令吉门槛。

较小型纳税人获得更多缓冲时间。 宽限期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适用于最高 500 万令吉一档,涵盖 2026 年 1 月 1 日及 2026 年 7 月 1 日两个日期)的确认,让较小型企业有更多时间为系统及流程做好准备,同时在此期间仍可通过按月开具的合并电子发票记录交易。

一旦被强制实施,便无法回退。 若企业被强制实施(例如因某关联公司营业额超过 100 万令吉),即使其自身营业额日后跌破 100 万令吉,仍须在往后年度持续开具电子发票。


4. 企业应采取的行动

  1. 梳理贵公司的集团架构。 识别与贵公司相关的每一个公司股东、控股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合资企业,连同各实体的年营业额或收入。

  2. 应用关联性测试。 检查是否有公司股东持股达 20% 或以上(或在低于 20% 时拥有实际运营控制权)。若任何关联的公司实体营业额达到 100 万令吉,营业额低于 100 万令吉的贵公司很可能会失去豁免,须实施电子发票。

  3. 重新确认原以为可获豁免之实体的状态。 隶属于较大集团的小型公司最有可能被纳入——应优先审查这些公司。

  4. 区分个人联系与公司联系。 若企业之间唯一的联系是共同的个人所有者或共同董事,则按各企业自身的营业额评估——但应记录该立场的依据。

  5. 合并独资经营业务,以同一名所有者的名义合并计算以判定门槛。

  6. 善用宽限窗口。 若贵公司属于最高 500 万令吉一档,可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依赖按月开具的合并电子发票——但应立即着手系统准备、主数据清理及流程设计,而非拖至截止日期。

  7. 保留佐证文件,包括营业额、集团关系及豁免评估记录,以备 LHDN 审查。

  8. 在有帮助的情况下考虑自愿采用。 LHDN 鼓励获豁免的纳税人提早采用电子发票,提前于任何强制日期之前完成系统对接可降低临近期限的风险。

 

本咨询通告概述了 IRBM / LHDN 于 2026 年 5 月 5 日更新的电子发票常见问答,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并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规则的适用取决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及集团架构。如需评估贵公司的豁免状态及实施义务,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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